关于明确市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
工程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市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政府采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预算达到当年《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起点金额,但尚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和监理等服务(以下简称小额工程)的采购活动,适用《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制度。
自2017年1月1日起,小额工程采购全部纳入政府采购平台采购,采购单位应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由市财政局负责监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再受理和监管小额工程项目的采购活动。
未达到当年《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起点金额的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服务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服务仍按原规定实施采购。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04〕48号)执行。
二、采购方式
小额工程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主要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如确需采用单一来源和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应在采购前至市财政局登记备案。
三、采购地点
小额工程项目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具体地址为胥江路471号一楼(原市国库支付中心)。
四、预算管理
小额工程项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预算管理,严禁“无预算采购”或“超预算采购”。采购单位应向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交小额工程的预算评审申请,根据评审确定的预算金额填写政府采购资金核定表(采购计划)。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确需调整合同金额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后,根据追加的采购计划签订补充合同,但全部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超过部分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资金。
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制度规定,采购单位应在小额工程项目的采购文件中设置兜底条款作为实质性响应条款,明确规定追加费用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在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采购文件中明确限额条款,按照工程总投资额一定比例计算的,最终决算金额与预算金额之间取低者。
五、采购文件
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规定的种类、要素、格式、需求与评分设置等编制小额工程项目的采购文件,并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做好供应商询问、质疑答复等工作。
六、信息公开
小额工程项目的各类采购信息应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苏财购字〔2016〕20号)等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
七、采购合同
采购单位应凭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至市住建局系统进行项目登记,根据采购结果填报项目发包基本信息,在市住建局合同备案系统在线填写、打印、签订和上传合同。小额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应同时在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备案。
八、其他事项
(一)市级小额工程项目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采购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市住建局办理相关工程监管手续。
(二)小额工程项目在采购过程中遇到本通知未提及的事项,均按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办理。
(三)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以采购项目在“苏州市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的立项时间为准。原市财政局、建设局、监察局《关于对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苏财购字〔2006〕2号),市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竞争性发包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建筑〔2006〕24号)同时废止。
(四)原由市住建局监管、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建设工程有形市场)实施采购的各区级小额工程项目可以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由各区财政部门、住建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2月7日
抄送:市政府,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各市(县)、区财政局、住建管理部门 |
苏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