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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时间:2018-12-12  作者:  来源:  点击:

 

 

 

 

 

 

 

教师 (2018 J 18 

 

 

 

 

 

 

教育部关于印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

行为处理办法( 2018 年修订))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

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共中央国务 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的施,进一步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我部对 2014 年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 德行为处理办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教育部

2018  11  8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 2 018 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  学生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教师资格条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 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 (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官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

 

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 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  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 24 个月。是中共党员的,

 

同时给予党纪处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 诚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 职务晋升 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协 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

 

 24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 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

 

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

 

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

 

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衔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 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 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 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

4 (十)组织、 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

 

源、提供相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

 

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  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 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 斗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

 

理决定的部门应当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


 

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

 

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 程序合法 手续完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 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 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

 

育部门备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

 

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

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 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

 

育部门备

 

(四)给予批评教育、诚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 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 职称评定 岗位聘用 工资晋级  ?

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 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

第八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

 

 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

第九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 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 一级行政

 

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

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


第十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 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

 

 

第十一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

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 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

第十二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 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 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 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

 

分、拖延处分 委隐瞒的;

(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

 

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

 


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贵的失职失责情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


 

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主动公开 )

 

 


部内发: 有关部领导,办公厅

 

2018  11  14  印发


教育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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